(2017)鲁1425民初3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钟正勇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正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3205号原告:钟正勇,男,汉族,住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长城,山东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负责人:齐强职务:总经理原告钟正勇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钟正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19043.4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5日18时30分许,原告驾驶的车辆将祝宏亮撞伤,该事故经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判决原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车辆在被告处头油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垫付了19043.45元,事后原告向被告索赔,被告拒绝理赔。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并约定仲裁机构为济南仲裁委员会。因此,原告的起诉不属于本院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钟正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玉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