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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某诉郑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郑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5民初1357号原告:王某,男,生于1989年8月22日,汉族。被告:郑某,男,生于1983年5月2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张 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文英强书 记 员  马萌臻本法律文书于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