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5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某诉郑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郑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5民初1357号原告:王某,男,生于1989年8月22日,汉族。被告:郑某,男,生于1983年5月2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张 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文英强书 记 员 马萌臻本法律文书于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