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8执恢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柏贞与被执行人李晓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柏贞,李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8执恢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侯柏贞,又名侯柏金,女。被执行人李晓峰,男。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柏贞与被执行人李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划拨了其银行存款4000元,申请执行人已从本院领取该款,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晓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骆华超审 判 员 黄正轩代理审判员 王君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唐泽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