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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执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昭立与赵春富、张桂月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昭立,赵春富,张桂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1799号申请执行人:王昭立,男,汉族,1946年1月12日出生,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赵春富,男,汉族,1963年2月21日出生,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张桂月,女,汉族,1963年8月23日出生,现住济源市。关于王昭立申请执行姚春富、张桂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96民终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6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春富名下所有的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佳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