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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刑更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李磊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磊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292号罪犯李磊磊,男,1983年6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徐州市鼓楼区(户籍所在地:徐州市铜山区)。现在连云港监狱八监区服刑。罪犯李磊磊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04年8月被行政拘留15日;曾因寻衅滋事于2005年12月被罚款150元;曾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于2006年1月被徐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曾因吸毒于2008年4月被强制戒毒6个月;曾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09年3月被行政拘留7日;曾因吸毒于2009年3月被行政拘留10日。2013年7月29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鼓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磊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2年12月14日起至2021年6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5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2016年4月27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刑更25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磊磊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13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磊磊自减刑以来,在现实改造中坚持做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罪悔罪,多次找民警汇报思想,表示出对自身犯罪行为的后悔和懊悔,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期间积极发言,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先后获得两个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磊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磊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磊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结合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三款,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磊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旭明审判员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玉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