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89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乔夫燕与付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夫燕,付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8985号原告:乔夫燕,女,1984年2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付昱,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夫燕与被告付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夫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出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达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