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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89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乔夫燕与付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夫燕,付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8985号原告:乔夫燕,女,1984年2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付昱,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夫燕与被告付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夫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出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达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