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10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何金标、蒋霞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标,蒋霞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10234号原告:何金标,男,193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蒋霞萍,女,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何金标与被告蒋霞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金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霞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金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66000元,以后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2万元,合计6万元,约定月息2分,借期2个月。后被告未归还借款。被告蒋霞萍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借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逾期未返还借款,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霞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何金标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利息(计算至2017年9月26日的利息为66000元,以后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17年9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计1410元,由被告蒋霞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李月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彭齐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