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国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刑初98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国平,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郑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租车司机,住河南省新郑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23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国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宏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国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9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赵国平酒后驾驶豫A×××××号轿车沿仓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润泰花园门口处时,与行人赵某2沿仓城路由西向东行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赵某2受伤。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赵国平驾驶时静脉血液里的酒精含量为185.90mg/100ml。2017年5月30日,新郑市公安局作出的新公交认字第2017010084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国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赵国平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另查,被告人赵国平住所地县级司法机关评估意见认为其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赵国平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赵某1的证言,抽取血样登记表及照片,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意见,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具结书等证据。并以被告人赵国平系初犯、坦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情节为由,建议对赵国平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被告人赵国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并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国平犯危险驾驶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坦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国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赵梅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范旭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