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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8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邱绍君与被执行人冉生国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绍君,冉生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882号申请执行人:邱绍君,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冉生国,男,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绍君与被执行人冉生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邱绍君于2017年10月24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邱绍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8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昌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辉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