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36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郭俊考与王振平、郭雪梅、董二平、刘占厚、闫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俊考,王振平,郭雪梅,董二平,刘占厚,闫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3667号申请执行人:郭俊考,男,汉族,现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王振平,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郭雪梅,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董二平,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刘占厚,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闫京,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关于郭俊考与王振平、郭雪梅、董二平、刘占厚、闫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