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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民初3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胡定宇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定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3157号原告胡定宇,男,汉族,1966年12月25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壹号城邦六期B2幢1单元4层。负责人戴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定宇诉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定宇撤回对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