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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63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蔡立双与张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立双,张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民初6385号原告:蔡立双,女,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显付,德惠市天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晓红,女,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蔡立双与被告张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立双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显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晓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立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张晓红立即偿还蔡立双借款71000.00元;2.诉讼费用由张晓红负担。事实与理由:张晓红自2015年至2016年分二次在蔡立双处借款合计76000.00元,后张晓红偿还过5000.00元。因张晓红一直拒绝给付此笔欠款,双方于2017年2月24日,在德惠市天台镇法律服务所进行调解。当日,张晓红给蔡立双出具欠条一枚,约定于2017年7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25000.00元,如给不上,无条件将自家房屋给蔡立双。此款到期后,张晓红未按约定偿还蔡立双欠款,经蔡立双多次催要,张晓红仍未予偿还。张晓红未作答辩。蔡立双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借条两枚;2.欠条一枚;3.张晓红和齐春飞签字的说明材料一份。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晓红于2015年7月16日从蔡立双处借款36000.00元,约定2016年7月16日还款;2015年8月12日从蔡立双处借款40000.00元,约定2016年8月12日偿还。后张晓红偿还蔡立双借款5000.00元。2017年2月24日,张晓红与蔡立双到德惠市天台镇法律服务所进行了调解,双方并未将张晓红已经偿还的5000.00元在借款金额中予以扣除,约定张晓红于2017年7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贰万伍仟元整,如果给不上,张晓红无条件将自家房屋给蔡立双,否则承担一切后果。但张晓红并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张晓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蔡立双起诉的抗辩。蔡立双提供的证据,应认定客观、真实,依法予以采信。张晓红从蔡立双处借款,双方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张晓红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蔡立双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张晓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蔡立双借款7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00元,减半收取计850.00元,由张晓红负担,邮寄送达费112.00元,由张晓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 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