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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8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姚娟娟与姚有弟、黄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娟娟,姚有弟,黄勇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08民初381号原告:姚娟娟,女,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镇,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有弟,女,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黄勇勇,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原告姚娟娟与被告姚有弟、黄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两次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姚娟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有弟、黄勇勇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第二次开庭,原告姚娟娟,被告姚有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勇勇经本院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姚娟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姚有弟、黄勇勇给付姚娟娟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支付利息129900元(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扣除已付的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姚有弟、黄勇勇负担。后姚娟娟当庭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姚有弟、黄勇勇给付姚娟娟借款本金95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姚有弟、黄勇勇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起,姚有弟(又名姚倩)因资金需求多次以现金方式向姚娟娟借款,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截至今日扣除姚有弟支付的利息15000元以外,尚欠姚娟娟本金11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姚娟娟曾多次要求姚有弟、黄勇勇支付借款,但其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现姚娟娟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姚有弟辩称,借款属实。三份借条都是我自己出具的,我当时写的是姚倩,我本人的名字是姚有弟,但有时候用姚倩的名字在外面活动。借条上写的利息2分是月利率2%,借款之后我归还了借款15000元,该15000元是本金。借款用途是用于我前夫黄勇勇工程。我和黄勇勇是2010年9月3日结婚,2014年7月29日离婚。我现在只同意归还本金的一半,并且分期还款,黄勇勇也应该归还一半借款。黄勇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2月25日,姚有弟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姚娟娟借款3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姚娟娟30000元,利息2分,利息未付,待六个月后付息3600元”。2012年6月17日,姚有弟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姚娟娟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姚娟娟30000元,利息2分,先付5个月利息,归还日期2012年11月7日”。2013年4月25日,姚有弟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姚娟娟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姚娟娟50000元,利息2分,利息未付”。借款后,姚有弟归还了借款本金15000元,未支付利息。现姚娟娟催讨款项未果,遂成讼。另查明,姚有弟又名姚倩。2010年9月3日,姚有弟与黄勇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7月29日,姚有弟与黄勇勇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上述事实,有姚娟娟、姚有弟陈述,有姚娟娟提交的其身份证、离婚协议书打印件、借条三份、聊天记录打印件、证人证言一份、婚姻登记证明一份、姚有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姚有弟向姚娟娟借款110000元有姚娟娟、姚有弟陈述及借条三份等证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后,姚有弟归还了借款本金15000元,现姚娟娟要求姚有弟归还借款本金95000元,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姚娟娟要求姚有弟支付上述款项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借款发生在姚娟娟与黄勇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黄勇勇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债务系姚有弟个人债务,故黄勇勇应与姚有弟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姚有弟、黄勇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姚娟娟借款本金9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7元,由姚有弟、黄勇勇共同负担(姚娟娟已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宗正人民陪审员  姚 勤人民陪审员  陈小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雅云附: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