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25执3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鲍海宁、李迎花、黄亚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225执3323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鲍海宁、李迎花、黄亚飞: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鲍海宁、李迎花、黄亚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25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鲍海宁、李迎花、黄亚飞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浙0225执3323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