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陕西豫克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豫克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64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豫克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王纪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根孝。被执行人: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王国祥,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民终2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损失142332元及案件受理费4022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12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60000元,就赔偿损失之事再无其他纠纷,60000元由双方自行结清,受理费4022元、执行费212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2016)陕01民终2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法律义务双方和解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民终2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