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姚望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2刑初389号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望,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公民身份号码:×××,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现住吉林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检刑诉(2017)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忠莹、高静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望于2017年2月至4月间,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筑石立方空间附近,先后4次以300元/0.5克的价格贩卖给史某冰毒。被告人姚望于2017年6月间,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世纪新村小区附近,以500元/0.5克的价格将冰毒贩卖给冯某。2017年6月29日,被告人姚望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锦东世纪新村南门附近,再次贩卖冰毒卖给冯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白色晶体1包。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称重:白色晶体总净重0.52克。经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综上,被告人姚望共计贩卖毒品6次。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姚望,宣读了证人证言、提供了相关书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姚望之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姚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姚望在吉林市昌邑区的筑石立方空间附近,以每0.5克300元的价格将冰毒贩卖给史某4次。2017年6月间,被告人姚望在吉林市昌邑区的世纪新村小区附近,以0.5克500元的价格将冰毒贩卖给冯某。2017年6月29日,被告人姚望在吉林市昌邑区的锦东世纪新村南门附近,在与冯某交易冰毒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白色晶体1包。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称重:白色晶体总净重0.52克。经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综上,被告人姚望贩卖毒品共计6次。本院对控辩双方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评查后认为,被告人姚望犯有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有被告人姚望供述和辩解;证人史某、冯某证言;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破案及抓捕经过、毒品称重说明、吸毒检测报告、通话记录详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姚望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望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姚望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中被告人姚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20年1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姚望违法所得,上缴国库。三、扣押在案的违禁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卫 军代理审判员 陈清涛人民陪审员 孟庆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