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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07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XX鹏与戴德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鹏,戴德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0768号原告:XX���,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学义,上海莫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德莉,女,194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保忠,上海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鹏诉被告戴德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XX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7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上述借款本金17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13年10月16日止的利息共计10.2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上述借款本金17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4、判令原告从被告借款时提供抵押的房产(潍坊路XXX弄XXX号XXX室)中优先受偿;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17日,被告戴德莉向原告XX鹏借款人民币170万元,借款期限由即日起至2013年10月16日,计3个月,约定三个月的利息,并以被告戴德莉所有的潍坊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子作为此借款的抵押,签订了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同时办理了房产抵押的手续。时至今日,被告戴德莉尚未支付170万元的借款,而期间,原告反复催要均得不到被告的回复。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被告戴德莉需承担此170万元的借款,三个月利息及逾期期间的利息。同时,被告戴德莉所有的潍坊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先后抵押于四人,其中XX鹏是最先抵押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XX鹏最��受偿此房拍卖后的房款。综上,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所有诉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审理中,被告戴德莉已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报案。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已于2017年9月21日决定对戴德莉被诈骗案立案侦查,故本案涉及刑事犯罪。鉴于前述情况,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XX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鼎锋人民陪审员  沈 英人民陪审员  周萍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丽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