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付显微、徐洪军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显微,徐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4刑初28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显微,男,1989年5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城市,满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30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10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洪军,男,1991年7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城市,满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30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10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7]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显微、徐洪军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玉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显微、徐洪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付显微、徐洪军在中铁上海局商合杭铁路站前某项目部工地,共同盗窃钢筋约900公斤,销赃至本市谢家集区李郢孜镇,共得赃款1050元。被盗物品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633元。另查明,2017年10月24日,被告人付显微、徐洪军亲属已代为退回违法所得1050元。被盗钢筋已经被公安机关全部追回并返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显微、徐洪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报案材料、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返还说明,本院退缴非法所得票据,证人翁某、王某证言,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显微、徐洪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6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付显微、徐洪军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鉴于付显微、徐洪军被动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共同犯罪事实,且其二人亲属已代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显微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二、被告人徐洪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三、依法追缴被告人付显微、徐洪军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轩子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