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2543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胡某某与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胡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2543号之七申请人杨某某,男,1975年2月12日生,汉族。申请人胡某某,男,1972年5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64年3月9日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某某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991119401276274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982.87元,现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某某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991119401276274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2041.13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