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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2543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胡某某与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胡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2543号之七申请人杨某某,男,1975年2月12日生,汉族。申请人胡某某,男,1972年5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64年3月9日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某某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991119401276274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982.87元,现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某某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991119401276274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2041.13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