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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与被告史某某、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史某某,张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886号原告:贾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华(曾用名:张杨,系原告妻子),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春二街**号1—2。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宪丽,辽宁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某某,男。被告:张某某,女。原告贾某与被告史某某、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7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25元,退回原告4722元。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吕玉珍人民陪审员  吕国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