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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丁国庆与大庆让胡路区鑫三胜苯板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国庆,大庆让胡路区鑫三胜苯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628号申请执行人丁国庆。被执行人大庆让胡路区鑫三胜苯板厂。本院在执行丁国庆与大庆让胡路区鑫三胜苯板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大庆让胡路区鑫三胜苯板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17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王洪宇审判员  陈 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