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涛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3刑初139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涛,男,汉族,1976年9月29日出生,2012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4月20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辩护人周舟,湖北国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7)1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涛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陈涛骑电动车途经本市江汉区武汉市亚洲心脏病医院单洞路侧门旁边的报摊点时,乘人不备,窃得被害人段某放在报摊架下的铁箱子1个,箱内装有现金人民币约3500元、面额共计人民币约1000元的电话充值卡、价值人民币5842元的各品牌香烟等物品。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于2017年7月30日将被告人陈涛抓获归案。所盗部分香烟已追回发还,其余赃款赃物均已灭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涛具有前科、当庭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涛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陈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涛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陈涛具有前科、当庭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7年8月8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薛 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胡倩雯书 记 员 李伊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