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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3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林明望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明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023执345号被执行人林明望,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现住澄迈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6)琼9023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银行、车辆财产线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春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正鹏书 记 员 符芳兴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