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36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梁静超申请执行海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静超,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694号申请人梁静超,男,苗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海涛,男,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人梁静超申请执行海涛合同纠纷一案,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梁静超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海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晓强代理审判员 孙 燕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呼 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