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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40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鹿某某诉鹿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4民初4077号原告:鹿某某。被告:鹿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鹿某某诉被告鹿某某、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鹿某某、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鹿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立即给付欠款本金230000元并承担利息46000元(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22日,二被告在原告鹿某某处借款230000元,二被告于当日为原告鹿某某出具了借据一张,未约定还款日期,约定利息为月息1%,此款经原告鹿某某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但二被告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现提请诉讼,1、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欠款本金23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鹿某某辩称,被告鹿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已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由被告张某某负责偿还,故不同意原告鹿某某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某某辩称,欠款属实,与被告鹿某某无关,同意偿还。原告鹿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一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因二被告未到庭未予质证。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认定。经庭审质证、认证,结合原告鹿某某的陈述,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被告鹿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19日经昌图县民政局协议离婚。2015年12月22日,二被告因维修房屋需要在原告鹿某某处借款23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为原告鹿某某出具书面欠据一份,欠据中约定按月利率10‰计息。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利息合计46000元。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在原告鹿某某处借款,原告鹿某某与二被告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二被告对债务应予清偿。被告鹿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原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后,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故被告鹿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对该债务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鹿某某与二被告间关于利息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鹿某某辩称被告鹿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已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由被告张某某负责偿还的诉讼主张,本院认为该约定系二被告间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故对该诉讼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对原告鹿某某要求被告鹿某某、被告张某某偿还借款230000元并按月利率10‰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鹿某某、被告张某某共同偿还原告鹿某某借款230000元,利息46000元,本息合计276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执行。如果被告鹿某某、被告张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0由被告鹿某某、被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