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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14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洪山、枣强县银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山,枣强县银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窦宝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4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洪山,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枣强县银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枣强县富强路幸福街。法定代表人:窦宝磊,总经理。被执行人:窦宝磊,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枣强县。本院在执行王洪山与枣强县银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窦宝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20000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20000元,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冀1102民初13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赵 健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