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6民初8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武汉智品堂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詹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智品堂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詹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8102号申请人:武汉智品堂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233号世纪彩城E区世纪大厦12层2号。法定代表人:余红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亚琳,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倩兰,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詹风华,女,汉族,1970年2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申请人武汉智品堂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詹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智品堂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詹风华价值149,824.68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提供保全价值149,824.68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智品堂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詹风华价值149,824.68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269元,由申请人武汉智品堂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丽鹏人民陪审员  董明月人民陪审员  周 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