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34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叶跃山与被告赵艳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跃山,赵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3465号 原告:叶跃山 被告:赵艳 原告叶跃山与被告赵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叶跃山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跃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叶跃山负担。 审判员 徐桂萍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