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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34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叶跃山与被告赵艳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跃山,赵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3465号 原告:叶跃山 被告:赵艳 原告叶跃山与被告赵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叶跃山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跃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叶跃山负担。 审判员  徐桂萍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