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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14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明远、李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明远,李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14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明远,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华,女,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上诉人陈明远与被上诉人李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8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明远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案件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明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卫红审判员  姚 兰审判员  李婧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娅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