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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执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开封市福鑫车业有限公司、河南豫沪投资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福鑫车业有限公司,河南豫沪投资有限公司,河南远洋科技有限公司,耿鸿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1149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祥符大道194号法定代表人;侯松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开封市福鑫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行政路东段北侧(豫沪产业园)法定代表人;王亚魏,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豫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周卫平,经理被执行人河南远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都;通许县产业集聚区行政路东段南侧(豫凤电动车院内)法定代表人;杜立辉,总经理被执行人耿鸿翔,男,汉族,1974年8月18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211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开封市福鑫车业有限公司、河南豫沪投资有限公司、河南远洋科技有限公司、耿鸿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市福鑫车业有限公司、河南豫沪投资有限公司、河南远洋科技有限公司、耿鸿翔的银行存款3881500.00元及利息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