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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79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夏秀云与朱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秀云,朱常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7969号原告:夏秀云,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朱常利,男,成年人,商丘市睢阳区朱庄。本院受理原告夏秀云与被告朱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夏秀云在民事起诉状中列写被告朱常利的住所地不具体明确,经本院查询仍不能确定被告朱常利的送达地址,依法应认定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秀云的起诉。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国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