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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福辰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刑初93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福辰,男,195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新密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7〕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福辰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福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福辰编造自己是新密市人社局退休办科长张某某的名字和虚假身份,谎称能给被害人樊某及其丈夫办理退休手续等为名,先后十四次骗取被害人现金35100元,得款后挥霍。被告人张福辰于2017年6月26日经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福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福辰供述、被害人樊某陈述、户籍证明、证明、到案经过、被害人记账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福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福辰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福辰所犯诈骗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张福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福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1月25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责令被告人张福辰对被害人樊香玲的损失人民币35100元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马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宋玉龙书 记 员  刘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