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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梁平与马元平、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平,马元平,李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2171号原告:梁平,女,1959年9月13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奇,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元平,男,汉族,1972年8月8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李静,女,汉族,1972年9月26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平与被告马元平、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16元,减半收取83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及少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