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梁平与马元平、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平,马元平,李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2171号原告:梁平,女,1959年9月13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奇,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元平,男,汉族,1972年8月8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李静,女,汉族,1972年9月26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平与被告马元平、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16元,减半收取83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及少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