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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民初5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六安市城南联营车队与孟祥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城南联营车队,孟祥成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5143号原告:六安市城南联营车队,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交通分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503MA2NX0M28H。法定代表人:张国庆。委托代理人:赵新安,公司员工。被告:孟祥成,男,196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原告六安市城南联营车队诉被告孟祥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号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孟祥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城南联营车队公司撤回对被告孟祥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城南联营车队撤回对被告孟祥成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六安市城南联营车队负担。审判员 罗 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亚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