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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1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淑珍与被告崔明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珍,崔明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994号原告:张淑珍,女,195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崔明学,男,1953年5月16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原告张淑珍与被告崔明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张淑珍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淑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12元,减半收取计3506元,由原告张淑珍负担。审判员  王海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