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1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淑珍与被告崔明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珍,崔明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994号原告:张淑珍,女,195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崔明学,男,1953年5月16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原告张淑珍与被告崔明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张淑珍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淑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12元,减半收取计3506元,由原告张淑珍负担。审判员 王海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