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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金铭、王少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铭,王少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保168号申请人:金铭,女,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现住北京市丰台区。被申请人:王少全,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武邑县。本院在保全申请人金铭与被申请人王少全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该案于2017年10月24日采取保全措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2财保6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明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广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