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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7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神州润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727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硅谷亮城7号楼。法定代表人:吴睎,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神州润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龙岗路51号院4号楼2层221室。法定代表人:王鹏。本院在执行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神州润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军辉审判员  李春荣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颢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