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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聪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148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聪,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1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1339号起诉书指控,1、2017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7、8时许,被告人陈聪采取翻墙的方式,进入失主李某位于本区陶家镇常青藤别墅区一期29-2的家中,盗走李方惠内供茅台酒9瓶。2、2017年7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陈聪通过翻窗的方式,进入失主梁某位于本区陶家镇常青藤别墅区一期26-3的家中,盗走共计价值21360元的飞天茅台酒24瓶和泸州老窖酒2瓶。2017年7月31日,陈聪被民警捉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聪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对陈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陈聪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陈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赔失主梁某经济损失人民213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