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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2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欧小琴与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仁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小琴,陈仁才,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思宾纳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金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21733号原告:欧小琴,女,1969年1月10日出生。被告:陈仁才,男,1959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东段98号华宇商务街6号楼2楼。法定代表人:袁文波。被告:重庆思宾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朝田村100号帝豪名都28-8.法定代表人:陈铃。被告:重庆金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陈家坪帝豪名都28-7号。法定代表人:陈仁才。本院受理原告欧小琴诉被告陈仁才、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思宾纳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金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本院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26800元。但原告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欧小琴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向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曼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