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5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何立强与韩强、鲍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立强,韩强,鲍素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5158号原告:何立强,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韩强,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鲍素珍,女,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原告何立强与被告韩强、鲍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何立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立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忠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立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