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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6执155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1557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立斌、郭凌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立斌,郭凌荣,郑应中,李兰香,安徽奇士商贸有限公司,安庆九景电器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6执155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孚玉西路641号。法定代表人:陈俊斌,该行董事长。诉讼代理人:陆由坤,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郑立斌,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郭凌荣,女,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宿松县,系被告郑立斌之妻。被执行人:郑应中,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李兰香,女,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系被告郑应中之妻。被执行人:安徽奇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人民路162号。法定代表人:郑应中,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庆九景电器城,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应中,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宿松农商行)与被执行人郑立斌、郭凌荣、郑应中、李兰香、安徽奇士商贸有限公司、安庆九景电器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的(2016)皖0826执1557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扣押被执行人郑立斌所有的皖H×××××捷豹牌车一辆。现被执行人郑立斌、郭凌荣、郑应中、李兰香、安徽奇士商贸有限公司、安庆九景电器城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评估、拍卖该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郑立斌所有的皖H×××××捷豹牌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长春审判员  沈家国审判员  曹庆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虞盛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