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初158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优创生活商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优创生活商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民初15847号原告: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83号。法定代表人:高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敏慧,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显琴,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优创生活商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1号16层1638E室。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建设集团)与北京优创生活商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创生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航天建设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显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优创生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航天建设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误付资金2295000元,并自2017年4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沈北项目前期策划定位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金额850000元,分三次支付,第一次支付合同额40%340000元;第二次支付合同额30%255000元;第三次支付合同额30%25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航天建设集团分别于2016年6月21日支付340000元,2016年9月14日支付255000元,原告在2017年3月17日最后一次通过网银付款过程中,资金岗网银提单误将25.5万元填写成255万元,复核岗审核通过,确认支付,网银支出时间为2017年3月17日16:59,超付2295000元。2017年4月20日,原告航天建设集团对账过程中发现该笔超付事项,紧急与被告优创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家声电话联系,告知超付事实并要求优创公司退回超付款项,优创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退还超收款项,至今不予退还。被告优创公司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原告航天建设集团2295000元,航天建设集团多次催要无果,遂决定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支持原告航天建设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优创生活公司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5日,航天建设集团(甲方,委托方)与优创生活公司(乙方,承接方)签订《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沈北项目前期策划定位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沈阳沈北新区地块功能定位及方案策划提供前期策划定位及建筑顾问服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第一条项目名称:本合同所述之项目是指[沈阳沈北新区地块功能定位及方案策划]。第三条委托内容:1.第一阶段:乙方通过搜集项目的全部资料,深入研究项目的各方面情况,通过对项目地块的价值及市场机会发现,对项目开发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就项目未来发展方向初步建议。2.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工作成果基础之上,乙方通过进行深入的消费者研究、商户访谈等一系列工作确立项目策略性定位,并提出配合定位的业态规划布局建议及财务分析。同时乙方通过与甲方、设计单位的互动沟通,就建筑规划设计等提供专业顾问意见。第七条乙方策划咨询费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1.合同总金额:总计人民币捌拾伍万元(850000元整)。2.支付方式:甲方将于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额40%至乙方指定帐户。甲方于乙方提交第一阶段工作内容的成果,并经甲方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额30%至乙方指定账户。甲方于乙方提交第二阶段工作内容的成果,并经甲方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额30%至乙方指定账户。合同签订后,航天建设集团向优创生活公司指定账户分别于2016年6月21日支付340000元,2016年9月14日支付255000元,2017年3月17日支付了2550000元。庭审中,航天建设集团认可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该合同无增项。本院认为:本案中,优创生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航天建设集团与优创生活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在优创生活公司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航天建设集团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现航天建设集团除依照合同付款外,还多支付了部分款项。对优创生活公司多收取的此部分,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退还。故,对航天建设集团要求退还多付款项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此多支付的款项系因航天建设集团操作失误导致,优创生活公司本身并无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故,对航天建设集团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优创生活商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295000元;二、驳回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60元,由北京优创生活商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 会人民陪审员 朱金录人民陪审员 关学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