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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06财保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财与李金权非诉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金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通北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06财保3号之一解除申请人李财,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申请人李金权,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李财申请李金权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黑7506财保3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李金权在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通林支行卡号为×银行卡内的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李财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李财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金权在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通林支行卡号为×银行卡内的存款50000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李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秀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子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