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刑终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海华危险驾驶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海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1491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报陈海华,男,1970年2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感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海华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7)沪0112刑初1160号刑事判决,对陈海华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原审被告人陈海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海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海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海华撤回上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刑初11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黎审判员 郑焯琼审判员 邬小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 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