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8执恢1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黄从海、林炎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从海,林炎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8执恢1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从海,男,195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林炎金,男,195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从海与被执行人林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闽0128民初51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辖区各银行、车辆、房产和福州房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林炎金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黄从海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本案申请人黄从海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7万元及判决所确定的相应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炎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华忠审判员  林孟斯审判员  翁祖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