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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2执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贵州智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顺交投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普定县城投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智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顺交投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普定县城投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2执保10号申请人贵州智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城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黄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安顺交投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李易蔚,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普定县城投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李易蔚,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422民初16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现查明,被申请人安顺交投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银行安顺开发区支行开设有账号为XXX的银行账户;被申请人普定县城投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开设有账号为XXX的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以执行标的1700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安顺交投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在贵州银行安顺开发区支行的账号为XXX的银行账户。二、以执行标的1700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普定县城投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的账号为XXX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