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特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西游(上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万逸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游(上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万逸楠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特654号申请人:西游(上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228弄2号15J室A。法定代表人:熊晓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敏华,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万逸楠,女,199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申请人西游(上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万逸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西游(上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要求撤销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2017)办字第1397号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游(上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西游(上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申请人西游(上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剑平审判员 王 敬审判员 王 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