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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11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仝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仝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1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仝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男本院在执行仝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4日依法受理,2015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1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所有的位于运城市经济开发区黄金水岸20号楼2单元302室房产,并于2015年12月4日委托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对该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568000元,2016年7月29日、9月28日分别在山西省房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大厅,举行了公开拍卖,因两次公开拍卖在公告期内无人报名登记竞买,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以流拍的第二次拍卖保留价539600元折抵部分借款;2017年3月1日本院作出(2015)运盐执字第11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王某位于运城市经济开发区黄金水岸20号楼2单元302室房产作价5396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仝某某抵偿其部分执行款,运城市经济开发区黄金水岸20号楼2单元302室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仝某某时转移,申请执行人仝某某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另查明被执行人王某于2012年8月29日,用其位于运城市经济开发区黄金水岸20号楼2单元302室房产抵押担保,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城建支行400000元,已连续33个月未履行还款义务,且无法联系,截止2017年6月30日止王某欠银行贷款233332.76元,利息55948.45元,合计289281.21元;2017年7月10日我院传唤并告知申请执行人仝某某,限其于2017年7月31日前将被执行人王某欠银行的本金及利息交清,否则造成的风险和不利后果由其自己承担,逾期申请执行人仝某某未能交清,随后多次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仝某某推脱在外地,言明自己真没钱交,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院于2017年8月11日再次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位于运城市经济开发区黄金水岸20号楼2单元302室房产;现申请执行人已将被执行人王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城建支行的抵押贷款结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位于运城市经济开发区黄金水岸20号楼2单元302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李民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