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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执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成都金海锐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慕毅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金海锐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慕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165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金海锐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3号2栋13层12号法定代表人邓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慕毅,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申请人成都金海锐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慕毅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411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慕毅所有的川DXXX**奇瑞牌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洪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