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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襄阳市盘古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与湖北冠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盘古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湖北冠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02执848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盘古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市新华路7,组织机构代码78092210-1。法定代表人:高文修,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冠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火车站经济开发区货站路西,注册号421100000045008。法定代表人:张志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襄阳市盘古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冠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0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襄阳市盘古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冠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湖北冠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冠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经过财产调查,系统无法查询到被执行人湖北冠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已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查询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虹霞审 判 员 熊 峰审 判 员 裴 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 科书 记 员 罗小平 关注公众号“”